參與2018年立法會香港島選區補選的區諾軒,以及當時為他站台演唱的歌手黃耀明,本周二(2日)被廉署控以《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指兩人向他人提供娛樂以誘使投票,案件今午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控罪指出,兩人涉嫌於2018年3月3日作出舞弊行為,為另一人提供歌唱表演以誘使對方,在該選舉中投票予8日後當選的區諾軒。
廉署指黃耀明在集會期間,於台上演唱了兩首歌,並在表演尾聲呼籲出席集會人士投票予區諾軒,而區諾軒的專頁在翌日也分享該集會錄影,當中包括黃耀明表演及呼籲。
區諾軒涉47人案自3月起還押至今,期間另涉前年7月7日大聲公襲警案及8月18日維園非法集結,分別被判囚9周及1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