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被控《港區國安法》的「唐英傑案」審訊臨近尾聲,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3名法官將在下周二下午3時頒布裁決。
辯方下午結案陳詞,指辯方專家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及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觀點,是口號意思多變、模糊,缺標準解釋,即使控方專家劉智鵬對「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理解可以是解釋之一,亦不能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劉智鵬的詮釋,必定是唐英傑使用「光時」口號的意思。
對於劉智鵬在「光時」口號用字解讀,辯方認為劉智鵬過度強調字詞慣常用法(customary use),忽視修辭(rhetoric),舉例「fight for your rights」不一定如字面意思,呼籲人打架爭取權利。辯方又稱,如果被告有意圖煽動他人,應於旗幟用上更明確字眼如「香港獨立」。
法官彭寶琴提出,考慮煽惑他人分裂國家控罪時,需從兩個方向考慮,即口號本身是否有能夠煽動他人,及被告是否有煽動他人意圖。就「光時」口號是否能夠煽動他人,辯方表示,旗上字句過於空泛,難以煽動他人,至於被告是否具煽惑意圖,就留待法庭定奪。
至於恐怖活動罪,辯方稱被告當日帶備急救用品,因為他知悉當日示威,以備幫助可能受傷的人,認為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的人,不會帶備急救用品救助他人。辯方又引政府化驗師曾卓南證供,被告撞倒警員前曾減速,在衝過首三道警方防線時,都有避開以免撞倒警員,其行為亦不符合一般人對恐怖主義行為的理解。
彭官質疑,曾卓南供稱看見被告電單車煞車燈亮起,無法確定被告有否煞車。辯方回應,有證據證明被告撞車前曾嘗試減速,這動作非恐怖份子所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