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主動調查食環署監管外判街道潔淨服務的機制和成效,認為外判合約下的扣分制和扣減服務月費制度未能發揮阻嚇作用。
公署指出,在現行扣分制下,投標者被扣滿3分,未來5年的投標都不會被政府部門考慮,但食環署只有在2018及2019年各一次向外判承辦商發出「僱傭失責通知書」並扣減1分,過去10年從未有外判商被扣滿3分而失去投標資格。
公署建議,食環署應考慮將外判承辦商「服務欠佳」納入「扣分制」,以加強對外判承辦商的監管。
此外,公署批評食環署對外判承辦商實施的扣減服務月費制度,只是該署取回督導外判承辦商履行合約責任的行政成本,對違反合約責任的外判承辦商難以產生阻嚇作用。
公署建議檢討扣減服務月費的機制,並在計算金額方面加入阻嚇元素,令外判承辦商更積極地提升服務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