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事務處就「議會監察」質疑民主派參選人申報「天價」開支回應指,根據條例,在選舉期間之前、選舉期間內或之後,任何為促使該候選人在選舉中當選,或為阻礙另一名候選人或另一些候選人當選,而招致或將招致的開支,均屬於選舉開支。
選舉事務處指出,會根據候選人或候選人名單的申報選舉開支而非選舉捐贈的款額計算須付的金額。如選舉捐贈已用作選舉用途並申報為選舉開支,經核實後,處方會用以計算須付的金額。否則,有關選舉捐贈不會用以計算須付的金額。然而,在核實申索時,如發現候選人提交的選舉申報書內有不完備或錯誤的情況,會須按個案的情況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候選人提供其認為合理並用於核實有關申索的進一步資料,或視乎情況正在選舉申報書中的錯誤或虛假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