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修訂《警察通例》下對於「傳媒代表」的定義,不再認可由香港記者協會或攝影記者協會所發出的會員證身份。記協主席楊健興表示,該會將尋求法律意見,研究警方的新安排有否違反《基本法》保障新聞自由原則,不排除以法律渠道跟進事件。
楊健興在電台節目稱,以往制度沿用多年,警方沒有提過記協發出的證件存有問題,是次修改前亦完全沒與記協商討,認為修訂變相是官方發牌認可制度,最終限制公眾知情權。而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只是當局發出新聞稿及採訪通知,只是記者工作一部分,批評警方將兩件事混淆。
對於警方稱,曾在不同活動中發現有自稱記者的人混入人群,楊健興強調,從未收過有個案是持記協記者證的人士在場進行非記者工作,警方所指的妨礙工作屬主觀感覺。他指出,有傳媒機構聘請自由身記者及攝影師,預料他們會受到警方新修訂所影響。
另外,理大編委會總編輯陳威諾表示,學生以往只持編委會記者證到現場採訪,估計警方修訂「傳媒定義」後,學生記者遭遇的阻撓會更多。以往學生媒體在現場會拍攝到一些關鍵畫面,憂慮日後再難以捕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