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公共關係科向4間新聞工作者協會發信,指將修改《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涵蓋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及電視廣播機構的記者、攝影師和電視台工作人員,意味日後由香港記者協會或香港攝影記者協會發出的會員證或不被承認。
信中表示,自去年6月發生一連串大型公眾活動,吸引大量記者在現場進行採訪,警方先後發現有自稱記者的人混入人群,涉嫌阻礙警方工作,甚至襲擊警務人員,增添警方執法困難。
警方強調,有關修訂是為了讓前線警員日後更有效快捷地辨認傳媒代表,在不影響行動效率的情況下盡量配合傳媒工作及提供協助。
現時「傳媒代表」定義包括持報館、通訊社、電視台及電台所發出身份證明文件;持香港記者協會會員證或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