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否認港府在全國人大常委訂立《港區國安法》的過程中被「蒙在鼓裏」,她解釋,全國性法律當然由內地決定,《基本法》規定國防、外交等受制於中央,相信沒有人會質疑國安不屬於自治範疇。她指國安法是根據《基本法》第18條列入附件3,加上現實的政治問題是現時的社會氣氛下,立法會不可能理性討論並通過國安法。
她重申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構,崇高的地位一清二楚,人大常委會亦在短時間內聽取不少人的意見,包括她本人和特區政府的意見。她又指出,政府會繼續努力解說,並透過教育令青少年掌握國安法細則及防止被誤導,政務司及律政司司長今日亦會到立法會出席聯合會議。
林鄭月娥亦澄清說,昨晚刊憲的實施細則並非擴權,而是為法例定明的7項措施定出實施細節,包括條件、誰人批準等,是更尊重人權,令市民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