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接受央視訪問時表示,人大授權常委會訂立《港區國安法》,並非只有一次的授權,常委會將來可以根據香港實際情況,繼續制定相關法律,繼續就危害國家安全有關行為,定罪量刑。
鄧中華又指,國家安全事務屬於中央事權,是香港國安法的法理依據和法理出發點,中央在港機構僅對香港國安法規定的4種犯罪行為進行管轄,且中央也不是都管,也是管極少的,大部分案件都讓特區相關機構去管轄。
鄧中華強調,《港區國安法》既能為在香港有效地維護國家安全提供制度和機制保障,又能切實推進中央對香港全面管治權的落實,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