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昨日裁定《禁蒙面法》部分限制超乎合理所需,裁定違憲,法工委對此表示嚴重關切,香港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判斷和決定。
前基本法草委暨資深大律師李柱銘表示,高等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基本法》賦予香港三權分立,特區政府及行政會議不能行使立法機關的立法權,又指判詞已列明港府繞過立法會實施《緊急法》屬違憲,對於人大法工委稱香港法庭沒權作判決,他感到十分荒謬,「人大有權畀意見,但意見唔係法律,唔可以推翻法庭判決」。
他又指,《基本法》第17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而香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後,如認為香港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而第66條表明,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應由立法會行使立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