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北京出席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會議後,公布16項普及惠民及便利香港專業界別到大灣區發展的政策措施。香港居民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購房,獲豁免所需的在本地居住、學習或工作年限證明,以及繳納個人所得稅及社保條件,使香港居民享有與當地居民同等的待遇。
為便利港人在大灣區內使用移動支付服務,特區政府與內地當局商討作出政策配合,有助促進大灣區內人流互通,更好地滿足港人在大灣區內對移動支付服務的需要。在風險可控前提下,穩步試點內地銀行可通過其香港分支機構或同一法人集團的控股銀行,採用異地見證方式,為香港居民開立內地銀行第II、III類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便利香港居民在內地使用移動支付。
中央政府同意,探索建立雙向理財通機制,在風險可控和適切保障投資者的前提下,為兩地業界開闢更廣闊的市場和業務空間,為兩地居民提供跨境理財產品的選擇,並為人民幣跨境流動開拓新的渠道,有利進一步推動兩地金融合作。
同時,保障港澳居民或居民隨遷子女按規定享受居住地學前教育服務,以及落實港澳居民子女按當地隨遷子女有關政策參加中考,入讀高中。為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外國人,提供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9市停留、居留便利,讓他們可向內地當局申請辦理有效期2至5年以內的簽證或居留許可。
為便利在大灣區工作及生活的香港人在當地就醫,中央政府已接納特區政府的建議,容許在大灣區內地城市的指定港資醫療機構,使用已在香港註冊的藥物和常用的醫療儀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