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月底在北京召開會議。被問到人大常委會是否有空間透過解釋《基本法》第18條處理現時香港情況時,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接受電台訪問時表示,人大釋法是非常嚴重事件,現時看不到有任何苗頭和理由要就該條例解釋。
至於人大常委會是否可以透過《基本法》第18條當中,對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法例作出增減,譚惠珠強調,現時的情況,不涉及不可控制的狀態,現時的問題與人大常委會無關,愈多猜測愈不能幫助目前的情況,又說不應該與第18條拉上關係。
譚惠珠重申,今次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制訂《禁止蒙面規例》,是特區政府在高度自治範圍內的權力,有關權力在1999年在立法會修訂時亦得到接受,與《基本法》第14條和18條引用全國性法例在香港實施的情況完全無關。
根據《基本法》第18條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附件三內的法例,不會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人大會常委會在徵詢香港特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區政府意見後,可增減列於附件三的法律。同時,人大常委會亦可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區內發生特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決定香港特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區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