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內地與香港特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
最高法指出,經與香港特區政府協商,達成有關《安排》,並於今年4月2日簽署,該《安排》已於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根據雙方一致意見,《安排》自10月1日起生效。
《安排》的總體思路是在保全方面將香港仲裁程序與內地仲裁程序類似對待,允許香港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向內地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同時,內地仲裁程序的當事人亦可向香港特區法院申請強制令以及其他臨時措施。安排對保全的範圍、香港仲裁程序的界定、申請保全的程序、保全申請的處理等做了全面規定。
《安排》所稱「保全」,在內地包括財產保全、證據保全、行為保全;在香港特區包括強制令以及其他臨時措施,以在爭議得以裁決之前維持現狀或者恢復原狀、採取行動防止目前或者即將對仲裁程序發生的危害或損害,或不採取可能造成這種危害或損害的行動、保全資產或保全對解決爭議可能具有相關性和重要性的證據。
安排實施後,兩地法院將可通過預防性救濟措施來保障仲裁裁決的順利執行,以更加有效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