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民發起的第五次民間記者會,民間法律團體「法夢」成員黃啟暘亦有出席。他解釋,警察過往曾在街上無差別搜查市民隨身物品,如6月11日於地鐵站為穿黑衣人士搜身,但根據警例,警方必須掌握客觀事實依據,根據現場環境、事發地點時間、嫌疑人行為舉止、判斷是否有合理懷疑該名人士有干犯罪行的意圖。
至於警方要求進入私人地方搜查,有關保安是否要遵從?黃啟暘指出,根據警察通例第50條3及4款,只允許警方在有限情況進入私人地方搜查,即有理由相信警方的目標或須逮捕人士匿藏在該地方,惟附近曾發生罪案並不是合理原因去行使警權,若警方沒有目標,只是想入屋「初步調查」,除非得業主批准,否則保安有權阻止警察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