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回應818集會時表示,只是在有人暴力衝擊或作出暴力違法行為、危害在場人士的人身安全時,才使用相應武力加以制止,阻止事件升溫及惡化。
立法會議員區諾軒認為,警方的評論倒因為果。當警方限制和平集會權利在先,民陣原本申請從維園遊行往中環,但只批准集會,已經有違反《基本法》第27條之憂。明知維園沒有足夠容量容納10萬人以上公眾活動,仍一意孤行,最後集會和平散去,當初因擔心公衆秩序反對遊行的説法不攻自破,有欠公允。
他續稱,即使出現堵路等不合作運動,警方都應該採取最低武力,綜觀多月來警方執法,亂捉途人,無目的發射催淚彈,武力不合比例,市民燒衣紙也要施放催淚彈,又縱容黑社會毆打市民,難怪被指控為國家恐怖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