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鄉郊代表選舉候選人在提名表格虛報自己及3名提名人的主要住址,表格載有其中兩名提名人的偽冒簽名。被告今日承認控罪,案件押後至7月2日判刑,以待被告的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62歲的劉國華於2003年至2019年期間為西貢大街(西)居民代表,被告於去年11月16日向民政事務總署辦事處提交提名表格以參加有關選舉,惟他於同年11月22日撤回提名。
被告在提名表格中報稱其妻子、外甥、弟婦及兩名該村居民為提名人,並附有他們的簽署。被告填報該村一間曾由其父親經營的雜貨店為自己、妻子、外甥及弟婦的主要住址。
廉署調查發現,被告自2017或2018年起,與妻子同住於西貢某住所,惟該住所並非在該村範圍內。其弟婦從未在該雜貨店居住過,而外甥於案發時並非住在該處。被告在向民政事務總署提交的提名表格上偽冒弟婦的簽署,而其外甥則不知悉自己被列為提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