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涉嫌去年在立法會大樓內搶走政府女職員手機,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裁定許智峯普通襲擊、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及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罪,3項罪名全部成立。
裁判官鄭念慈指,肯定被告「搶手機」過程引致他接觸控方第一證人身體,並令她憂慮自己當場會遭受即時非法武力。鄭官認為被告不是執法者或立法會保安員,無權進行執法或搜證行為,裁定被告普通襲擊罪罪成,亦不接納被告有任何免責辯護。
鄭官又指,被告在未得他人同意下擅自取得他人手提電話,閱讀和上載其中資料,必然是不誠實的,肯定被告必然清楚明白這點,否則沒理由刪除他曾把資料上載至其電郵的紀錄。
鄭官表示,若被告沒有使用一定程度的力量,不會搶到對方的手機,並稱證人拒絕交出手機合情合理,因為無論涉案手機是否公物,證人從未同意交予被告。
控罪稱,許智峯去年4月立法會「一地兩檢」草案委員會審議期間,在會議室外取走保安局高級行政主任梁諾施的手機,阻礙其執行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