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改裝工程承辦商賄賂一名物業管理公司前經理,以加快支付一筆改裝工程逾54萬元欠款。被告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6星期。
62歲的劉大春為達成工程獨資經營者,早前承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稱,被告所犯罪行性質嚴重,量刑起點為9星期,但考慮到被告認罪,遂將刑期減至6星期。
案情透露,被告於2017年6月某日到達銅鑼灣一幢商業大廈,並在該物業經理的辦公室附近與對方會面。被告向該物業經理提供約1000元賄款,作為就有關改裝工程加快向達成支付逾54萬元服務費的報酬。
2019年5月7日 時事脈搏
一名改裝工程承辦商賄賂一名物業管理公司前經理,以加快支付一筆改裝工程逾54萬元欠款。被告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6星期。
62歲的劉大春為達成工程獨資經營者,早前承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稱,被告所犯罪行性質嚴重,量刑起點為9星期,但考慮到被告認罪,遂將刑期減至6星期。
案情透露,被告於2017年6月某日到達銅鑼灣一幢商業大廈,並在該物業經理的辦公室附近與對方會面。被告向該物業經理提供約1000元賄款,作為就有關改裝工程加快向達成支付逾54萬元服務費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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