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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3日 時事脈搏

楊岳橋批鄭若驊說法未消除大律師公會疑慮

對於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指引渡疑犯需符合雙重犯罪原則,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楊岳橋反駁,申請地區若「有心」希望成功引渡一個人士,不會指控對方一項香港本身不構成犯罪的行為,道理上更不會向香港法庭指對方是政治犯,而本地法院亦難以審議申請地區提交的引渡申請是否有政治目的,形容是「有簡單邏輯的人都知道」,批評鄭若驊的說法未有消除大律師公會的疑慮。

鄭若驊指行政長官即使有權啟動移交程序,法庭仍有把關能力,楊岳橋質疑行政長官建基於甚麼標準、理據把關,指在沒有清晰監督下,加上職位因人而異,「就算信得過今屆特首,下屆又係咪信得過呢?……無可能信任在缺乏民主制度監督下,任何一個小圈子選舉的特首去作判斷。」

台灣當局指不會簽署任何以「一個中國」為前提的協議,對於鄭若驊稱先做好立法工作,楊岳橋批評政府是「擘大眼講大話」,倘未能達到引渡台灣兇殺案疑犯的目的,政府仍堅持修例,除非修例是有其他政治目的,「就係打開(與內地簽署逃犯協議的)缺口」。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立法會答問環節批評部分人「詆毀香港司法制度」,楊岳橋批評是偷換概念,指即使法官能夠作獨立判斷,但處理《逃犯條例》並非開庭聆訊,不能以「毫無合理疑點」的原則容許雙方盤問證人,只能以表面證供是否成立為標準,重申法庭的能力被條例束縛。

另現行條例下,要求移交的一方向香港法庭提交的證據,要經當地法官等司法人員核證;然而修例新增條款,除當地司法人員外,經「有關訂明安排所訂的方式」核證的文件,也可獲接納,港府一直拒解釋「方式」為何。楊岳橋指出,過去的引渡協議是經過與簽署國長期討論達成,雙方過程中可確立對方哪一個級別的法院或人員,所確立的證據方為可信,由於今次修訂意味香港長遠不會再與任何國家簽署長期協議,變相沒有機會了解當地官員所作的驗證是否可靠,需要假定相關證據為可接納,質疑修例是度身訂造地放寬接納移交文件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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