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修訂《逃犯條例》草案,只會將37類罪行納入移交範圍,剔除9項罪行類別,包括破產、公司法律罪行、證券期貨、環境污染、知識產權版權、貨物資金進出口、非法使用電腦、財政相關,課稅關稅及虛假商品說明。
他稱,移交門檻將提高至可判監3年以上的案件,不會移交政治罪行疑犯,不能一罪兩審。同時,請求移交一方不能判處疑犯死刑,而疑犯亦可申請人身保護令,以及就裁決提出司法覆核。
李家超指出,由於港人台灣殺人案需要迫切處理,因此草案將於下月3日提交立法會審議。局方會先與台方討論人權保障,待草案獲正式通過後,便可即時進行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