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對《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提出修訂建議,香港中華總商會表示歡迎。
不過,中總表示,建議當局對啟動移交逃犯要求,必須由當地最高級別的司法部門提出要求,例如內地向特區政府提出移交逃犯要求時,應由最高人民法院等中央機構來負責把關,從而確保嚴重、有充分證據的案件才可提出,亦可防止機制被濫用。
中總指出,修訂草案有助堵塞現時與其他司法管轄區在執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及移交逃犯方面可能出現的法例漏洞。其中,通過剔除9項與商業及經濟相關的罪行,亦有助釋除商界疑慮。
中總會長蔡冠深表示,該會早前與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會面,就商界對條例修訂的內容表達意見,期望當局在審視相關條例內容時,也要兼顧對營商環境可能帶來的影響,讓本港在推動經濟持續發展、維護社會治安和履行司法公義等各方面取得適當平衡。
蔡冠深感謝當局聆聽中總意見,提高單一個案需符合被判處監禁刑期3年或以上的類別才納入嚴重罪行範疇,有助減輕企業或個人憂慮一些輕微的業務營運疏忽或行政失當,會否也引來其他司法管轄區提出被要求移交的嚴重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