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私人船隻繫泊安排,發現海事處在規管繫泊設備不力,間接引發非法浮泡、霸佔避風塘等情況。
公署認為,即使繫泊設備乃私人財產,但供敷設繫泊設備的水域位置卻是有限的公共資源。海事處容許分租,設備擁有人即使沒有泊船的需要,仍可繼續將其設備轉租謀利,導致珍貴的公共資源長期被一些沒有實際需要的既得利益者佔有,作其「利潤高,零風險」的生意,而輪候者只能「望位輕嘆」。
公署又強調「合法」不等同「合理」,任何人只要願意繳付高額租金便可「插隊」優先使用繫泊設備,已破壞原本先到先得的輪候制度。如果在現有法例框架下不能限制分租行為,海事處應該檢討並考慮修訂相關法例。
公署又關注,本港的遊艇會可長期出租繫泊設備謀利,認為海事處應考慮是否定期將泊位作公開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