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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1日 時事脈搏

內地法院不受理網貸糾紛先予仲裁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先予仲裁」裁決應否立案執行,請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近日作出批覆,網絡借貸合同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機構在糾紛發生前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執行申請。

今年4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反映,2018年以來,大量當事人持「先予仲裁」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大多是網絡借貸合同糾紛。對「先予仲裁」裁決的性質、應否執行、如何執行等法律問題,各地法院存在較大分歧,法律適用標準及處理情況不統一,亟待釋明。

最高法院對此批覆,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仲裁機構根據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相關規定的,應當依法及時受理,立案執行。但是,根據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仲裁機構可以仲裁的是當事人間已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批覆還規定,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時,網絡借貸合同當事人以約定棄權條款為由,主張仲裁程序未違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該批覆自明日起施行。最高法同時明確,人民法院辦理其他合同糾紛、財產權益糾紛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執行案件,適用本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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