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出台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中國證監會市場監管一部主任張望軍表示,此次意見對高頻交易提出更嚴格的差異化監管要求;內外資均納入交易報告制度、執行同樣的交易監控標準。
他指出,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突出維護公平和全鏈條監管,程序化交易投資者要提前報告賬戶基本訊息、資金訊息、交易策略等內容;技術系統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相關機構應當制定專門的合規風控制度。同時要求由證券交易所明確高頻交易認定標準,可對高頻交易實行差異化收費,並從嚴管理其異常交易行為。
管理規定還要求高頻交易報告系統服務器所在地、系統測試報告、系統故障應急方案等額外訊息。
對於北向投資者程序化交易,張望軍稱,目前已研究形成針對北向投資者訊息報告的初步思路。在報告內容上,與內地投資者總體保持一致;在報告路徑上,考慮先由投資者向香港經紀商報告,再轉由港交所(00388)通過滬深港通監管合作安排,提供給滬深交易所。
在實施安排上,將為存量投資者設置過渡期,存量投資者在過渡期內完成報告即可,新增投資者需在完成報告後,才能開展程序化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