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和國家金融監管總局聯合發布通知,今年底之前,全國性商業銀行向規範經營、發展前景良好的地產商,發放的經營性物業貸款,除了用於物業的經營資金需求,償還建設或購買物業的貸款等,用途擴展至償還企業本身的房地產相關貸款和公開市場債券。
通知又規定經營性物業貸款額度,原則上不超過物價估值的70%,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最長15年,貸款到期日應較物業產權證到期日早最少5年。銀行要結合物業經營情況等因素,按市場化原則,與借款人協商貸款利率和償還方式。
兩個部門強調,要一視同仁滿足不同所有制地產商的合理融資需求,促進樓市平穩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