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公布「金融穩定法」草案徵求意見稿,明確建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作為國家重大金融風險處置後備資金。
草案明確,基金由向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等主體籌集的資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組成,必要時央行再貸款等公共資金可以為基金提供流動性支持。
金融機構發生監管指標異常波動等風險情形的,應當區別情形依法採取降低資產負債規模、暫停有關業務、清收盤活資產等措施主動化解風險。
對於被處置機構可以依法實施股權、債權減記和債轉股,分攤處置成本。同時,新增整體轉移資產負債、設立過橋銀行和特殊目的載體、暫停終止淨額結算等處置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