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銀保監發布《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規定(試行)(徵求意見稿)》。
意見稿稱,系統重要性銀行在滿足最低資本要求、儲備資本和逆周期資本要求基礎上,還應滿足一定的附加資本要求。由核心一級資本滿足。借鑑國際經驗,建立附加資本、附加槓杆率、流動性、大額風險暴露等附加監管指標體系。
為鼓勵銀行降低系統性風險,避免引發道德風險,系統重要性銀行第一組到第五組的銀行,分別適用0.25%、0.5%、0.75%、1%和1.5%的附加資本要求。系統重要性銀行須在進入名單或者得分變化導致組別上升後,經過一個完整自然年度後的1月1日滿足要求。
除第五組外,第一組到第四組組間的附加資本要求僅差0.25%,組內暫不設置差異化的附加資本要求。人行、銀保監後續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附加資本要求進行調整,報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審議後實施。需要說明的是,有關規定中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附加資本要求,與宏觀審慎評估(MPA)中的附加資本要求不互相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