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出席記者會,對於《港區國安法》中所指「引發特區居民對中央政府或特區政府的憎恨」,他解釋「憎恨」或者「引發憎恨構成犯罪」是照抄的香港法律,香港現行法律中《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第10條規定,引發居民之間的憎恨和引發對政府的憎恨可能構成犯罪。
張曉明指,一般的「憎恨」不可能構成犯罪,要達到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才能構成犯罪。他舉例指,如果通過造謠的方式引起全社會對政府的某種仇恨,類似於去年修例風波中,突然有人造謠稱香港太子站發生打死人事件,把社會不滿情緒集中指向香港警方,這種子虛烏有的事情。造謠也可能是針對中央政府的,惡意的,而且造成了嚴重後果的就可能構成犯罪。
至於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他舉例指,去年修例風波中也有人到國外去乞求外國政府制定法律對中國政府進行制裁,這也是故意而為。如果造成後果的話,也是可以論罪處罰的。
張曉明又解釋「勾結外國勢力」罪行的定義,他指一般的、正常的對外交流交往,根本不存在涉嫌犯罪的問題。國安法第29條明確規定,主要是兩類方式,一類是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這幾種勾結,也是通常所講的間諜罪的表現方式。另一類是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方式的支援。
他指出,「勾結」的表現形式,總之是有涉外因素和具體行為,要構成勾結外國和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還有其他一些犯罪構成的要件,包括主觀上要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故意,包括通過勾結這種方式實施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國安法第29條後面列了5種行為,要和這5種行為掛鈎才可能構成這一類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