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表示,駐港國安公署只在3種特定情形下行使執法權。其執法權主要體現在對有關案件進行立案偵查,採取必要的偵查措施,也包括報請指定的人民檢察院批准之後逮捕有關的犯罪嫌疑人。至於後續的檢控和審判,就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的檢察院來負責檢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法院來負責審判。
他指出,國安法這樣規定是考慮到香港的法律制度和內地不同。中央有關機構和香港特區的有關機構是兩個不同的執法、司法主體,應該也只能是執行自己的法律。如果要求香港的警員、律政司檢控人員或者法官來執行內地的法律,或者要求內地公檢法有關部門執行香港法律,這是不可能的,因為不了解,也容易造成管轄和法律適用上的衝突和混亂。所以將來中央和香港特區兩支執法、司法隊伍,各自形成包括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刑罰執行各個環節在內的一個完整的的管轄。
張曉明稱,各管各的,這樣既做到分工比較明確,管轄劃分比較清晰,同時又能夠相互互補,協作和支持,形成支持、協作、互補的關係,兩個方面共同構成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和機制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