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表示,駐港國安公署是依據《港區國安法》設立,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的派出機構,不同於《基本法》第22條規定的「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派駐香港的機構,兩者不是一回事。
張曉明指,《港區國安法》第60條規定,駐港國安公署及其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區管轄。含義即是香港特區的行政、立法、司法機構對駐港國安公署及其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不能管,這是保障國安公署依法履行職責的需要。
他解釋,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的權力已經超出了香港特區自治權的範疇,而且它執行職務的行為,查辦的許多案件都涉及國家秘密,所以香港特區的機構不能管轄,是完全合情合理。這個規定也參照了香港駐軍法的有關規定和國際上的一些做法。
不過,張曉明又稱,也不是說將來駐港國安公署就是「無王管」了,國安法本身對駐港國安公署履行職責的程序、監督機制都有一套比較嚴格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