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立法會上月通過《2018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修訂)條例》,地產代理監管局(下稱地監局)向業界發出相關新執業通告,將於3月1日上述修訂條例生效當天同日生效,將取代該局過去就反洗錢及反恐怖分子集資問題而發出的三份現行通告。
新執業通告為業界提供有關反洗錢及反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一般背景資料及實務導引,以協助地產代理及其高級管理層制訂及實施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以符合《打擊洗錢條例》的相關規定。
地監局行政總裁韓婉萍表示,就物業交易涉及的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風險而言,香港地產代理在物業交易中所扮演的角色有限,與其他司法地區的地產代理不同,香港地產代理並非代表客戶收取訂金或樓款的託管代理,而只是擔當買方與賣方的中間人;然而,鑑於《打擊洗錢條例》已將本港地產代理行業納入規管範圍內,地監局為免業界觸犯法例,於是發出此指引,希望令地產代理更易於明白該條例的要求,並執行措施以符合相關規定及避免觸犯法例。
根據該通告,地產代理必須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減低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以及確保有適當的預防措施存在。為履行上述責任,地產代理公司及高級管理層應制定並實施有關以下各項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包括風險評估、盡職審查措施、持續監察客戶、舉報可疑交易、備存紀錄及職員培訓。
其中,以進行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最為重要。所謂盡職審查措施,即規定地產代理要識別及核實客戶身份。
就備存紀錄而言,根據《打擊洗錢條例》,在識別及核實客戶或客戶任何實益擁有人的身份時,要取得文件的正本或副本,以及相關數據及資料的紀錄;備存關乎客戶業務關係及與客戶和客戶任何實益擁有人有關的業務通訊的檔案的正本或副本,以及在與客戶的業務關係持續期間及自有關業務關係終止之日起計至少5年內備存相關紀錄。
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地產代理公司及高級管理層應設立獨立的合規及審核職能部門,該職能部門應能與高級管理層直接溝通,並應設立、維持及運作適當程序,確保在職員入職前篩查相關職員,以評估他們能否有效履行其職能,同時應向職員提供適當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