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3,向相關人士及機構作出指示,不得直接或間接處理某些有合理理由懷疑是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的財產。
保安局局長在考慮相關資料後,今日根據《實施細則》附表3的相關條文發出凍結財產的書面通知,凍結黎智英持有的壹傳媒(00282)的股份,以及其擁有的三間公司於本地銀行賬戶內的財產。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於去年12月11日起訴黎智英「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並於今年4月16日加控黎智英兩項罪名,包括「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串謀作出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根據《實施細則》附表3,「罪行相關財產」包括任何干犯或企圖干犯、參與或協助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