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360收到持有天合化工(01619)的讀者陳小姐來信,表示證監會判罰券商時,沒有交代對小股民帶來損失,問小股民賠償和股份否能復牌。
先答復牌部分,修訂後的主板《上市規則》第6.01A條去年8月1日生效,連續停牌18個月,會被聯交所DQ。特別要留意,對於修訂版新規生效時已停牌超過12個月的股份,聯交所只給予一年時限,天合2015年3月就開始停牌,換言之,今年7月31日就是天合化工的大限,現時剩不足4個半月,勢要除牌。
至於賠償部分,涉及天合化工保薦人缺失包括瑞銀、美林(Merrill Lynch Far East)和大摩,所有罰款由證監會收取。
過往證監會最成功的例子是洪良國際,此股2009年上市,三個月即因招股書內容失實遭勒令停牌,證監引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最終2012年中洪良提出向7700個小股東,以停牌前收市價回購。
目前問題是,證監會相關券商是訂立「協議」,沒有承認責任,證監採取進一步行動的機會很細。另外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亦指出執法行動所針對「保薦人缺失」。留意「缺失」並不代表「違責」甚至「違法」。
再者,洪良國際案件處理相對迅速,反之中國森林和天合化工分別於2009年和2014年上市,證監多年來進展不多亦反映「咬佢唔入」。
至於股東民事索償,最大敵人是時間,本港的《時效條例》限制各類民事索償追溯期,比如當中第4(1)(a)條指出,基於侵權行為的訴訟時效期限是訴訟因由產生起計6年。
天合化工2014年6月上市,至今已快五年,取得賠償機會微,成本亦高。中國森林一例,證監其實於2017年1月試過引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民事入稟要求中國森林、保薦人瑞銀和渣打,及核數師畢馬威等向小股東還原交易,不過到同年10月,已因超過民事追溯期告吹。
此外,今次「協議」反映的券商「缺失」也不過是容許天合化工介入盡職審查訪談;沒有處理訪談中出現的預警跡象;訪談問題模糊不清等,理據力度不足。
最後,投資者可嘗試向「投資者賠償基金」求助,不過以往獲賠償的主要是「經紀違責」,如1998年的正達事件,未有保薦人違責賠償的案例,成功機會亦不大。
不幸地,陳小姐的持股很大機會Total Loss。
陳鎮強
信報分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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