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一致駁回由David Subotic、Sasha Szabo、Eastmore Global, Ltd.、Eastmore Management, LLC、Eastmore Holdings, Ltd及Current Trading, LLC(統稱Eastmore被告人),就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送達文件的安排而提出的上訴。該安排源於證監會在一宗涉嫌虛假交易案中提出的法律程序
2019年7月,證監會在原訟法庭對Eastmore被告人等一群本地及海外交易商和投資者展開民事法律程序,指他們涉嫌透過一項規模龐大及經仔細安排的計劃,操縱正利(03728)的股份,賺取約1.249億元的非法利潤。
終審法院在駁回他們的上訴時,裁定該案在司法管轄權範圍外送達令狀毋須取得法庭的許可。終審法院於其判決書中表示,《證券及期貨條例》有關針對「在其他地方」從事影響香港市場的虛假交易的人士賦予司法管轄權的政策清晰明確,且屬意料之內。於港交所進行的交易來自全球各地,因此,在法律上容許對令本地市場的投資者或其他參與者蒙受損失的離岸欺詐者施加制裁,顯然是合理的做法。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魏弘福(Christopher Wilson)表示,歡迎終審法院的判決,有關判決確認該會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下的權力。是次判決傳遞一個重要訊息,表明證監會將繼續保障廣大投資者的集體利益。無論不法分子身在何地,證監會都會堅定不移地採取執法行動,打擊他們的跨境市場失當行為。
另外,證監會已對串謀就正利股份進行虛假交易的部分本地成員展開刑事法律程序。案件將於2024年4月22日在原訟法庭由陪審團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