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裁定,魏秉權在未獲證監會發牌的情況下,顯示自己就證券交易執行受規管職能的罪名成立。魏承認罪行,被判處罰款6000元,並被飭令支付證監會的調查費用。
案情指,魏在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間,誘使3名散戶投資者投資於First Asia Holdings Limited(FAH)發行的所謂「美國上市」股份,就FAH及/或First Asia Capital Limited(FAC)據稱籌備FAH股份在香港作第二上市一事提供資金。
魏向該等投資者提及多項事宜,當中包括一旦FAH成功在香港作第二上市,他們所持FAH股份的投資價值將會上升100%;如他們擬將投資回報變現,便須將各自的FAH股份換成一家香港上市公司(即PF Group Holdings Limited(PF))的股份。當該等投資者收到PF股份時,PF股價早已大幅下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