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及香港證監會公布,原則同意兩地交易所將符合條件的交易型開放式基金(下稱ETF)納入互聯互通。
ETF納入互聯互通後,內地和香港投資者可以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範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ETF基金份額;ETF納入互聯互通基於股票互聯互通的基礎設施連接,主要制度安排參照股票互聯互通,遵循兩地現行的基金運作、交易結算法律法規和運行模式。
兩地將基於基金規模、跟蹤指數選股以互聯互通標的股票為主等原則,確定符合條件的內地ETF及香港ETF納入標的範圍。詳細條件規定將由兩地交易所發布。經中國證監會和香港證監會同意,兩地交易所可根據運行情況在股票互聯互通框架下調整納入標的範圍。
投資者通過互聯互通投資ETF,僅可在二級市場進行交易,不允許申購贖回,而投資額度與股票投資額度一併統計及管理。
有關的交易、結算、投資者適當性、兩地跨境監管和執法合作、對口聯絡機制等,參照適用股票互聯互通聯合公告的相關規定。
公告指出,在相關交易結算規則和系統準備完成、獲得所有相關的監管批准、市場參與者充分調整其業務和技術系統、所有必需的跨境監管執法合作安排和投資者教育工作準備就緒後,方可正式將ETF納入互聯互通。從今日起至上述方案正式實施,需要兩個月左右準備時間,正式實施時間將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