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管局宣布,已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完成對4間銀行的調查及紀律處分程序。金融管理專員對建行亞洲、中國信託香港、工銀亞洲及UBS AG香港分行處以合共4420萬元的罰款,並按需要發出糾正相關違規情況的命令。
金管局是在《打擊洗錢條例》於2012年4月1日生效後,就銀行的制度及管控措施的合規情況進行一系列現場審查後再作出跟進調查,而當時銀行業界對有關條例的了解及掌握較為有限。金管局調查發現在有關期間的管控問題,主要涉及持續監察客戶關係,以及就高風險情況進行嚴格客戶盡職審查方面存在缺失。
具體而言,上述4間銀行沒有透過恒常客戶盡職審查,以履行持續監察業務關係的責任;其中中國信託香港沒有採取適當覆核措施,以確保其所取得有關客戶的文件、數據及資料反映現況及仍屬相關;而建行亞洲、工銀亞洲及UBS AG香港分行沒有及時就某些客戶進行定期覆核。
至於在某些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可能出現高度風險的情況,中國信託香港及工銀亞洲沒有就部分客戶遵守以下規定:採取合理措施以確立有關客戶或實益擁有人的財富來源,及該業務關係所涉及的資金來源;或採取額外措施以減低所涉及的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風險。此外,上述4間銀行均沒有遵守要求,設立及維持有效措施以履行《打擊洗錢條例》有關持續客戶盡職審查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