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因宏旺證券前持牌代表馬國豪及朱炯業違反證監會的《操守準則》,禁止他們重投業界,分別為期兩年及16個月。
證監會經調查後採取上述紀律行動。調查發現,馬國豪於2011年3月至2017年1月期間,在沒有事先取得3名客戶書面授權的情況下,在他們的賬戶內進行委託交易。證監會認為,馬國豪未能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以維護其客戶的最佳利益。馬的行為損害了該等客戶的利益,因為這令宏旺無法對其賬戶的操作進行監察及監管,亦剝奪了客戶在《操守準則》下應有的保障。
另外,證監會調查發現,在2015年5月至2016年8月期間,朱炯業聯同宏旺的一名客戶,在該客戶的賬戶內進行股份交易,但沒有將他本人的交易另行加以記錄及清楚識別為宏旺僱員的交易。朱炯業於其客戶的賬戶而非他自己的僱員賬戶進行股票交易,導致其僱主及客戶的利益受到損害,因為這令宏旺無法監察僱員的交易活動及偵測在有關交易中的任何不合規情況。
在2011年11月至2016年10月期間,朱允許宏旺僱用的另一名持牌代表,在沒有事先取得另一名客戶書面授權的情況下,在該客戶的賬戶內進行委託交易。朱允許宏旺的另一名持牌代表,在沒有事先取得客戶書面授權的情況下,於該客戶的賬戶內進行委託交易,導致該客戶的利益受到損害,因為她被剝奪了在《操守準則》下應有的保障。
證監會認為馬及朱均犯有失當行為,而他們進行受規管活動的適當人選資格亦受到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