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銀證券因犯有一連串監管違規事項,包括在處理第三方資金存款及維持和實施保證金貸款和追收保證金政策方面的缺失,遭證監會譴責並罰款1960萬元。
交銀證券亦沒有設立充分及有效的監控措施以識別第三方存入客戶賬戶的款項,以至未能確保該公司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及《內部監控指引》和《操守準則》內的多項條文。具體而言,證監會發現,有多筆分別在2009年、2011年及2015年以支票及銀行轉賬方式存入客戶賬戶的第三方存款,直至2016年才被識別出來。
證監會在檢視交銀證券於2012年12月至2016年11月期間的保證金貸款和追收保證金政策時,亦發現有廣泛不足之處,包括未有將清晰的保證金貸款和追收保證金政策記錄在案並嚴格執行;備存有關偏離保證金貸款政策的書面解釋的紀錄;確保客戶已知悉保證金追收通知;盡快向客戶收取任何到期應付的保證金數額;備存適當及詳盡的追收保證金紀錄;客觀地為保證金客戶訂定並執行信貸上限;及將申請及批准暫停變現和發出保證金追收通知的主要責任及職能予以劃分。
此外,交銀證券沒有確保於客戶賬戶進行的交易已獲適當授權;公司能基於合理的原因信納最初負責發出該項交易的指示的人士的身分,及交易指示已妥為記錄;客戶身分及交易詳情已在交易確認中妥為確認;就其代表沒有記錄交易指示一事立即向證監會滙報;及充分調查及盡快回應客戶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