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因瑞銀(UBS)在長達10年的期間內向客戶多收款項及犯有嚴重的相關系統性內部監控缺失,對其作出譴責並罰款4億元。
UBS亦已承諾將多收的金額連同利息全數退回受影響的客戶,以對他們作出賠償。退回的款項總額約2億元,並涉及於2008年至2017年期間以在買賣後增加利潤幅度及收取高於標準披露水平或比率的費用而多收的款項。多收款項的做法涉及約2.87萬宗交易,約5000個在香港管理的客戶賬戶受影響。
證監會認為,UBS沒有披露利益衝突並在欠缺透明度的交易中向客戶多收款項,不但沒有遵守以維護客戶最佳利益的態度行事的基本和總體責任,亦濫用不虞有詐的客戶對它的信任。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表示,證監會期望所有中介人在管理客戶的買賣時,秉持嚴格的誠信標準。UBS多年來有系統地向非常大量的客戶多收款項,其操守遠遜於這些要求。雖然每次多收的款項只佔每宗買賣的一小部分,但UBS的失當行為涉及欺詐及廣泛地濫用客戶對其信任,以致它得以在有關過程中賺取其不應得到的龐大額外收入。
證監會調查發現,UBS財富管理部的客戶顧問及客戶顧問助理於2008年至2015年間在進行債券及結構性票據買賣時向客戶多收款項,方法是於執行買賣後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增加所收取的利潤幅度;及UBS亦在2008年至2017年間,向客戶收取高於其標準披露水平或比率的費用。
證監會的調查進一步發現,UBS在進行第二市場債券及結構性票據買賣時,沒有了解及適當地披露其是以何種身份代客戶行事。UBS在被發現犯有失當行為後兩年,才向證監會滙報其多收利潤幅度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