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公布,對招商證券香港作出譴責,並處以罰款2700萬元,因其在擔任中國金屬上市申請的聯席保薦人時,沒有履行應盡的責任。
證監會調查發現,招商證券及另一位聯席保薦人瑞銀,各自在上市過程中沒有履行聯席保薦人應盡的盡職審查責任,以處理有關中國金屬及其客戶的多項不尋常事實及跡象,包括對已撤銷註冊的客戶盡職審查不足、第三方付款的盡職審查不足,以及對供應商及客戶的盡職審查不足。
證監會在決定對招商證券的適當處分時,已考慮到其沒有履行重要的職能,即抱着提問求證的心態,作出批判評論性的評估,並特別留意一些與中國金屬及其聯席保薦人提供的資料互相矛盾,或令該等資料的可靠性受質疑的預警跡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