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建議的《證券保證金融資活動指引》發表諮詢總結,回應者普遍支持發出指引,將經紀行可採用的最高保證金貸款總額相對於資本的倍數設定為5倍,以免槓桿過高。該指引已於今日刊憲,並將於10月4日生效。
此外,經紀行須就發出追繳保證金通知設定審慎的觸發水平,嚴格執行追繳保證金通知政策。證監會亦將提供指引,協助經紀行就可接納為抵押品的證券設定審慎的扣減百分率,和進行壓力測試以評估其證券保證金融資活動帶來的財務影響。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表示,管理保證金借貸風險對於確保經紀行的財政穩健性和保障市場廉潔穩健來說,至關重要。新的指引將能確保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和一致的風險管理手法。
證監會將修改《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下的申報表,以便向從事證券保證金融資活動的經紀行收集更多財務數據,將於適當時候公布經修改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