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表示,富衛人壽因未有遵守《證監會強積金產品守則》及《基金經理操守準則》對關鍵人員所訂的要求,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240萬元。
證監會發現,富衛人壽未有時刻確保有至少兩名關鍵人員具備最少5年管理退休基金或公眾基金的投資經驗。具體而言,由2012年12月至2016年11月,富衛人壽僅有一名關鍵人員符合最低投資經驗要求。富衛人壽是在積金局於2017年1月作出查詢後,才發現其並無足夠關鍵人員。
證監會亦發現,富衛人壽未有就指派和監察關鍵人員方面實施政策及程序,亦沒有向有關職員表示他們已獲指派為關鍵人員。富衛人壽在這方面的缺失,是導致其長時間持續地違反《強積金守則》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