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就去年退回若干上市申請提供指引,若聯交所認為申請呈交的資料並非大致完備,便不會繼續審閱任何有關申請文件。
在一個退回的個案中,該公司稱有兩項業務,包括以主事人身份進行的貿易業務,及以代理身份進行的代理業務,但申請版本披露資料時,將兩個分部合併為貿易業務,對代理業務着墨甚少,沒有將代理業務與貿易業務清楚區分開來,亦沒有解釋兩者不同的風險及業務模式。
另外,聯交所就為何拒絕若干上市申請提供指引,例如一間在香港經營食肆公司,基於其業務是否可持續發展極不明朗,聯交所以不適合上市為由拒絕該上市申請。
聯交所亦就除牌決定的案件發文件指出,由於該公司並無足夠的業務運作或資產以符合《主板規則》第13.24條的規定,故根據《主板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啟動除牌程序。
聯交所稱,發行人有持續責任維持足夠的業務運作或資產以維持上市地位,亦必須令聯交所信納其有可行及可持續的業務以符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