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涉於2020年多次在街站叫喊「光時」等口號,經審訊後被裁定7項發表煽動文字等共11罪成,判監40個月及罰款5000元。
譚得志其後提出終極上訴,爭議控方是否須證明煽暴意圖,以及煽動罪是否須在高院由陪審團審理,終院法官一致駁回上訴。
終院在判詞中指出,本案中區域法院及上訴法院法庭均恰當地行使司法管轄權,且控方毋須確立上訴人使用的文字具煽惑暴力或擾亂公眾序的意圖。
本案是首宗上訴至終院的舊煽動罪案件,現時有煽動案正押後,待此案終極上訴結果。
譚得志已就本案服畢刑期,另就47人案正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