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港府懸紅100萬元通緝、流亡澳洲逾兩年的立法會前議員許智峯,先後因藐視法庭罪成及司法覆核案敗訴須付訟費,律政司去年11月入稟高等法院作破產呈請,法院今年2月頒令許智峯破產。法官陳靜芬今日在高等法院批准破產管理署申請的「不開始令」,即許智峯的破產期尚未開始計算。
根據破產管理署網頁,凡破產令於2016年11月1日或之後作出,而破產人又沒有親身出席初次會面,或已親身出席初次會面,但沒有在會面中向暫行受託人或受託人提供其合理要求的所有關於破產人事務、交易及財產的資料,則暫行受託人或受託人可向法院申請命令,使有關期間不得開始計算。不開始令的效力,是令破產的有關期間延遲至該命令的條款獲遵守後才開始。因此,自動解除破產的日期會因而延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