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流水集會案 黎智英等7人終極上訴遭駁回
2019年「8.18流水式集會」案,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7人原先被裁定《公安條例》下的「組織」及「參與」集結兩罪罪成,之後獲上訴庭撤銷「組織」罪,但「參與」罪則維持原判。被告方早前提出終極上訴,惟終院一致駁回上訴,7人的「參與」集結罪維持。判詞指出,兩宗涉案英國案例源自有別於香港的法律背景,認為本港法院不應跟隨。對於被告方主張,被告被捕、檢控、定罪及判刑階段,各須獲證明是相稱,法官批評有關主張「違反我們司法管轄區內所有已知原則」。
7名原審時被裁定「組織」及「參與」集結罪成的被告,包括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以及立法會前議員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早前不服裁決提出上訴,獲上訴庭撤銷「組織」集結罪,但「參與」集結罪維持原判。之後7人及律政司各就其敗訴之處,提出終極上訴。
終院最終在今年2月拒讓律政司上訴,同時允許被告方就着本港法院應否跟從相關英國案例「Ziegler」和「Abortion Services」,以及「執行相稱性」原則的應用作終極上訴。不過,終審法院今早頒判詞,一致駁回7人就「參與」集結罪的上訴,7人的定罪維持。
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及常任法官李義撰寫的判詞指出,「Ziegler」和「Abortion Services」源自有別於香港的法律背景,當中包含與無關本港法制的特點。
法官亦提到,本港和英國處理人權挑戰的法律框架存在不同之處。在香港,法庭可宣告違憲的條款或其他規定無效,並將之廢除;在英國,被宣告不符人權的條款,則仍會被視為有效的法律,並繼續執行。法官認為,香港和英國評估相稱性議題時或有不同考慮,裁定本港法院不應跟隨上述兩宗英國案例。
至於「執行相稱性」原則的應用,判詞提到,被告方質疑,本案原審法官無就定罪進行「相稱性測試」,並強調拘捕、檢控、定罪及判刑各階段,須分別被證明是相稱。
就被告方的觀點,法官指出,被告被捕、檢控、定罪及判刑各階段並非獨立,而且一項拘捕行動本身可受法律挑戰,質疑在拘捕過程加插相稱性測試並無幫助。法官續稱,若一項檢控行動因缺乏證據等理由而被視作不應提出,有關案件可在審訊過程中被撤銷。
針對定罪及判刑過程,法官表示,若法院已適當運用法律把被告定罪,「很難看出」有關定罪須受制於相稱性測試。法官續說,法庭量刑時會考慮被告及相關罪行的特徵,對案件作細緻入微的判斷,而且若原審法官判刑過重,被告可提出上訴。
法官認為,在被告被捕、檢控、定罪及判刑階段分別作相稱性測試「無幫助亦毫無根據」,批評被告方的相關主張「contrary to all known principles in our jurisdiction(違反我們司法管轄區內所有已知原則)」,駁回被告方就「參與」集結罪的上訴。
此外,有份參與是次聆訊的終院常任法官林文瀚、霍兆剛,以及來自英國的海外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均贊同上述判決。終院最終一致駁回7人就「參與」集結罪的上訴,7人的定罪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