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18流水式集會」案,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7人原先被裁定《公安條例》下的「組織」及「參與」集結兩罪罪成,之後獲上訴庭撤銷「組織」罪,但「參與」罪則維持原判。被告方早前獲准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今年6月審理後,將於下周一早上10時宣布判決,預料需時10分鐘。
本案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和林文瀚,以及來自英國的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審理。
7名原審時不認罪的被告,包括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以及立法會前議員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早前不服裁決提出上訴,獲上訴庭撤銷「組織集結」罪,但「參與集結」罪則維持原判,之後7人及律政司各就其敗訴之處,提出終極上訴。
終院最終在今年2月拒讓律政司上訴,同時允許被告方就着本港法院應否跟從相關英國案例「Ziegler」和「Abortion Services」,以及「執行相稱性」原則的應用作終極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