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今日在意鋰駿汽車有限公司認罪下,裁定它4項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直接促銷的罪行罪名成立,共被判罰款1萬元,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歡迎法庭裁決。
案情指出,該公司去年11月在未有採取所須步驟通知兩名當事人及取得他們的同意下,從運輸署的紀錄取得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並向他們分別發出直接促銷訊息。該公司亦在首次使用兩名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時,未有分別告知當事人他們有權要求該公司在不收費的情況下,停止使用個人資料。
私隱專員表示,不論個人或機構的資料使用者擬進行任何產品或服務類別的直接促銷前,必須先獲得資料當事人的同意,方可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而在首次使用他人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時,亦應告知當事人有權在不收費的情況下,要求停止使用個人資料,否則資料使用者便可能要負上刑事責任。
兩名投訴人各自於去年11月6日收到來自該公司的促銷信件,信件中載有投訴人的英文姓名及居住地址。兩名投訴人均曾致電該公司查詢,投訴人獲告知該公司是透過運輸署的紀錄獲得投訴人的個人資料,並用以發出有關信件,投訴人認為該公司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使用他們的個人資料發出直接促銷訊息,於是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