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書面答覆立法會議員質詢時表示,香港市民有合法和平集會和遊行的權利,但是行使這些權利必須符合相關法例,以確保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以及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以及盡量減少公眾活動對公眾的影響。
他指出,去年沒有不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至於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分別有71個及270個,當中包括各項節慶巡遊、慈善步行籌款、活動宣傳,以及表達意見等。
鄧炳強稱,警方與主辦者保持溝通,並仔細考慮每宗個案,作出風險評估,確保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和平、安全、有序和合法地進行,不會引起不利於國家安全、威脅公共安全、擾亂公共秩序,或損害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情況。
他又提到,如相關人士因警務處處長禁止公眾集會的決定、反對公眾遊行的決定,或就公眾集會、公眾遊行施加條件的決定而感到受屈,可向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