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地產代理今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逃稅罪名成立,法官將案件押後至4月19日,待被告提交求情陳詞後判刑。
現年65歲的被告是持牌地產代理,經營一間地產代理公司。她承認11項蓄意意圖逃稅控罪及一項無合理辯解而提交不正確報稅表的控罪。
案情透露,被告在涉案期間擁有12個物業,其中10個物業作出租用途。被告在其2008/09至2014/15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均沒有填報任何物業租金收入,而在2015/16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只申報其中一個出租物業的租金收入。稅務局曾就被告在2009/10及2011/12兩個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沒有申報任何租金收入發出書面查詢,被告書面回覆指在該兩個課稅年度沒有任何出租物業。此外,被告分別在其2014/15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及一張申請表格內就其出租物業申索扣除居所貸款利息,報稱她全年以該物業作居所用途。
稅務局經調查發現,被告親自或委託地產代理為其10個出租物業(當中4個分拆為劏房)尋找租客,租金存入被告、其家人或公司的銀行戶口內。另外,被告兩次虛報在2014/15課稅年度全年在其出租物業居住,申索扣除居所貸款利息。在其2008/09至2015/16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漏報及少報租金收入合共約460.57萬元,少徵收稅款共約53.48萬元。被告虛報以申索扣除的2014/15課稅年度居所貸款利息為10534元,逃繳稅款1790元。